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环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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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13号
2024-10-09 10:34 来源: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职务: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中站(牧霖饲料厂内)
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9月5日对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中站(牧霖饲料厂内),建设有以外购浸泡后的竹片和木糠为原料生产民俗用纸的造纸项目。现场检查时,已建成生活办公区、仓库、3个生产车间,共3条制浆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每个车间均配套建设有废水管道和沉淀池,项目生产废水一部分循环回用,一部分废水经废水收集管道进入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处理设施进行除尘和脱硫处理后通过25米高烟囱排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1#车间于2022年9月份投入生产,2#车间于2023年3月份投入生产,3#车间于2024年3月份投入生产。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时,上述造纸项目正在生产,其中1#车间有4条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2#车间有2条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有2条未生产,3#车间有2条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
1.2024年6月21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1份。
证明:2024年6月21日检查时该公司造纸项目已建成已建成生活办公区、仓库、3个生产车间,共3条制浆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条造纸生产线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9张)。
该公司造纸项目的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3.2024年6月21日、8月13日我局对被授权人(现场负责人)
X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
承认建设的造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6月份开始建设、2024年2月份全部建成所有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1#车间于2022年9月份建成投产,2#车间于2023年3月份建成投产,3#车间于2024年2月份建成、3月份投产。4.2024年6月21日该公司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梁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
的主体资格,刘海林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具有该公司代理资格。5.2024年6月21日见证人
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
X的身份信息。6.2024年7月8日该公司
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
生产厂房是租赁的。7.2024年7月8日该公司
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
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编制造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2024年7月8日我局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节选1份。
造纸项目类别为名录内“37.纸浆制造 221*;造纸 222*(含废纸造纸)”中的“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9.
建设的造纸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10.2024年8月13日该公司
提供的1#车间部分电费通知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共17张)。证明:截至
该公司造纸项目投产时间已超过一年。11.2024年8月13日该公司提供的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造纸项目投资清单1份。
12.2024年9月2日我局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13.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集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
证明:该公司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14.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关于对小造纸厂违法生产问题的举报》复印件1份。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2份(共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该公司建设的造纸项目属于名录内“37.纸浆制造 221*;造纸 222*(含废纸造纸)”中的“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于2024年9月13日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合浦金福宝纸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
提交了《申辩陈述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该公司针对《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环责改〔2024〕15号和北环责改〔2024〕16号)作出回应,该公司由八位参战老兵筹资注册成立,由于知识水平有限,认为纸厂充分利用循环水资源,污水又进入过滤沉淀再排入污水管网不外排,除烟除尘也进行水膜细化处理,从原料及整个生产过程没有任何有害有毒物质产生,对环境均无破坏和污染,自以为会很快取得相关手续的批复。二年来,该公司因申报手续未获批准未能正常生产运营,做做停停,由于纸厂太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低迷,目前除了能发放工人工资和维持公司运转外,几乎没有盈利。二是认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公司的情况阐述清楚,所列举数据也客观事实几乎无误,并无非议。经研究,我局对该公司提出的意见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公司针对《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环责改〔
公司造纸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环罚告〔2024〕16号)及送达回证、《申辩陈述书》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刘海林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玖佰玖拾捌元整(
60998)。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
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范雪萍,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2.如你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9月30日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头部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
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取值1;2.
5;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
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共性:
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2.
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3.
1#车间于2022年9月份建成投产,2#车间2023年3月份建成投产,3#车间2024年2月份建成、3月份投产,2024年6月21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4.
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于2024年9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1#、3#车间已停产,2#车间正在生产,认定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3.
采取对1#、3#车间停产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4.
处罚个人,即为“自然人”取值-2;5.
无法确定该项裁量因子,按照蕞低的裁量等级取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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